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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本公司的责任是将发件交寄的快件发至发件人指定的地点。发件人有责任将交送的快件按规定包装妥当,并详细填写运单。填写时用圆珠笔或打字机,用正楷详细、准确、用力地逐条填写各项内容,收件人签收快件时亦应使用正楷签名。
2、 本公司不收运下列物品:货币、易燃、易爆、易碎、有毒、液态等物品,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;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。
3、 本公司对下列情况概不负责:对因包装不善、地址不详、错误而造成物品损坏或不能按时送达收件人的;因灾害、战争、国家强制力、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快件损毁及递送延误的。
4、 赔偿:遗失、损坏、延误和被盗未保价的快件,最高赔偿金额为200元人民币(含退回的运费)。凡申报价值超过200元人民币的快件,本公司将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,按申报价值增收5%保价费,并以实际收费时认定的申报价值的实际损失酌情予以赔偿,但最高不超过其保价额。
5、 检查:应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,本公司有权开包检查。
6、 到付:对于收件人拒绝付款的到付件,发件人有责任支付全部费用,其中包括快件返回始发地的费用。
7、 包裹要求:最大尺寸以1.5米(长+宽+高)为限且每件不超过20公斤(货物托运不受此限制)。
8、 凡是有开箱验货要求的客户,必须与始发地公司签订协议,并支付开箱验货的相关费用,否则本公司不提供该项服务。
9、 到特殊地区的快件,需要客户自行提取。(特殊地区有如:监狱、学校、部队以及其他机密单位等。)
10、 查询:快件自委托日起,一个月内执本公司运单到始发地公司查询,逾期不再予以受理。